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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體育大學永續發展辦公室

組織規章

國立體育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

113年1月23日本校第728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永續發展政策,進行永續校園治理與對外發揮社會影響力,特設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 ,訂定國立體育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,以實踐本校永續發展目標。

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:

一、 研訂本校永續發展目標與策略。

二、 審定本校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並進行成效考核。

三、 審視與備查跨單位之永續發展工作團隊成果。

四、 本校年度永續報告書之審視與備查。

五、 校務會議交議事項。
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,其中校長、副校長一人(由校長指派之)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體育長、圖書暨體育博物館館長、資訊中心主任、進修推廣部部主任、運動訓練科學暨大數據中心主任、永續發展辦公室執行長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,及學生會推派之學生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,任期二年;其餘委員由永續發展辦公室執行長提名相關專業教師、職工或學生數名,並得視需要提名校外專家學者若干,簽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二年,得連任。

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校長擔任之。

主任委員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主

任委員指定代理人擔任之。

第五條 本會下設永續發展辦公室,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。

第六條 本會經費由永續發展辦公室業務經費項下支應。

第七條 本會综理有關業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核外,餘悉依本校各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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